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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2-05-16  来源:cq9电子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部署要求,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在借鉴其他省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成功经验并参考有关团体标准基础上,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

(试行)


前 言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借鉴浙江省、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成功经验,参考有关团体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称《指南》),以期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本《指南》自2022年5月开始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术语 2

2.1农村生活垃圾 2

2.2可回收物 2

2.3有害垃圾 2

2.4厨余垃圾 2

2.5其他垃圾 3

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要求 4

3.1总体要求 4

3.2分类投放要求 5

3.3分类收运要求 5

3.4分类处理要求 6

3.5分类配套设施设备要求 6

3.6分类管理要求 6

3.7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7

第四章 保障措施 8

4.1加强组织领导 8

4.2强化机制建设 8

4.3加大宣传力度 8

4.4强化目标考核 8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操作,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各环节配套协调,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政府驻地和村庄。

1.3本《指南》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1.4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目标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四分原则,科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收运处理体系。

1.5以经济可承受、农民(居民)可接受、操作较容易、设施设备全、环境效益好等为导向,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1.6设施设备选择宜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先进、安全卫生、资源节约、经济合理。

1.7有条件的农村宜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有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智慧化管理工作。

1.8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省现行相关行业标准。

第二章 术语

2.1农村生活垃圾

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指南》中的农村生活垃圾不包括农村生产垃圾、农村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园林垃圾等其他垃圾。

2.2可回收物

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容器、废金属、废玻璃容器、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废弃家用电器等。

2.3有害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弃置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油漆、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弃置药品及药具、家用化学品等。

2.4厨余垃圾

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4.1家庭厨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烂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

2.4.2餐厨垃圾:包括乡村酒店、农家乐(民宿)、餐饮店、食品加工厂(作坊)、单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2.4.3其他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市、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及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2.5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垃圾。

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要求

3.1总体要求

持续深化现有“户集中投放、市场化收运、县镇村监督、市县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模式。

3.1.1可回收物:宜由村民(居民)自行收存,适时售卖;有序构建“生态美”超市、垃圾兑换超市;规范服务企业对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3.1.2有害垃圾:应由村民(居民)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点(暂存点),适时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企业进行收运处理。

3.1.3厨余垃圾:按照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经济水平、交通条件的不同,合理确定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模式。

(1)餐厨垃圾:量大面广的驻村单位、酒店、农家乐(民宿)等餐饮服务点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做到源头分类、单独投放、日产日清。

(2)厨余垃圾:

①由村民(居民)收存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点,由服务企业统一收运至厨余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②在经济条件允许、村民(居民)居住集聚、厨余垃圾产生量以及收集率较高的农村,可就地就近采用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③暂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的农村,村民(居民)可将厨余垃圾沥干水份后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由服务企业统一收运到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也可在田间地头进行无害化堆肥(沤肥)后还田还林。

3.1.4其他垃圾:由服务企业统一收运到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末端处理设运营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

3.2分类投放要求

3.2.1村民(居民)、餐厨垃圾产生主体应将分类后的垃圾投放至相应分类收集容器内。餐厨垃圾产生主体应确保餐厨垃圾分类精准,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3.2.2因地制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分类收集容器应做到垃圾不满溢、垃圾不落地。

3.3分类收运要求

3.3.1合理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线路。

3.3.2应配备与垃圾分类相对应的收运车辆。

3.3.3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适时收运;厨余垃圾应日产日清,杜绝收运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其他垃圾应及时收运,不得出现垃圾桶满溢、垃圾就地堆放等现象。

3.4分类处理要求

3.4.1可回收物:可由与主管部门签订购销协议的废旧物品公司等定期收购并回收利用处置。

3.4.2有害垃圾:应委托具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3.4.3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资源化利用处理方式。

3.4.4其他垃圾:由市、县(市、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3.5分类配套设施设备要求

3.5.1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指标应纳入县(市、区)相关规划。

3.5.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应满足分类需要。

3.5.3驻村单位、酒店、农家乐(民宿)、农贸市场、超市等服务点,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配置分类收集设施。

3.5.4应对分类收运处理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6分类管理要求

3.6.1县(市、区)、乡镇村应监督服务企业,做到分类收运、分类处理,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混收混处”等现象。

3.6.2服务企业应根据分类垃圾产量、类别、收运路线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运设施设备及作业人员。

3.6.3服务企业应建立分类收运处理管理台账。

3.7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3.7.1实行垃圾分类作业的县(市、区)、乡镇、村和相关服务企业均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3.7.2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乡镇、村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日常消毒杀菌。

3.7.3收运服务企业应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指导作业人员识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在收集转运有害垃圾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应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在收集转运厨余垃圾时应适时检查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性,防止垃圾外溢、散落及污水泄露。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1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督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属地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居民)分类投放。

4.2强化机制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技术和管理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县(市、区)、乡镇村要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机制,督导服务企业按要求规范操作。

4.3加大宣传力度

有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相关知识,提升村民(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意识,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具备条件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场所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

4.4强化目标考核

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