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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21 来源:cq9电子

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区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3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和能力弱项得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0.8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评估当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趋势,系统谋划并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强化数字信息化科技应用,创新投资运营和管理模式,全面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加快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转型升级、市场化运营,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全区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3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和能力弱项得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0.8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全区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充分满足区域需求,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60%,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全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总体达到西部省(区、市)平均水平,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构建形成。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一)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加快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实现稳定达标。开展老旧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建成区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工程,基本消除污水直排。根据城市、县城、建制镇发展建设规划,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适度超前建设,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明显提升。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探索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营模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加快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根据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生活垃圾特点及产生量,合理布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优化分类收集站点和转运站点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配套设施与城市新建区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需求的配套设施,支持苏木乡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加快建设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地区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试点或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适度超前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根据不同地区可再生利用生活垃圾产生量,因地制宜推进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结合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依法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推动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管,加强建筑垃圾填埋场安全运营管理。推动区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发展。推进废钢铁、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动力蓄电池、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对达到一定规模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的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着力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以及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等试点。完善盟市级城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健全旗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在口岸所在旗(市)加强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鼓励边远旗县(市)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城镇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逐步向农村牧区覆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五)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优化新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积极承接循环经济、可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综合利用技术和项目,不断延伸和完善产业循环链,促进产业间耦合共生、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持续推进旗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不断完善镇村生活垃圾治理网络体系,编制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调整优化94个涉及治理任务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鼓励城镇近郊地区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七)推进数字化融合。支持推广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建设智能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对5G等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给予奖补。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配合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绿色底色。推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进行达标改造,淘汰技术落后、存在隐患的设施,并防范二次污染。推广污泥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提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推广刚性填埋技术应用,加快提高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提升技术设备和工艺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九)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加快健全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入市场化竞争,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遴选并向国家推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备选园区。指导已列入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名单的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南工业园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扩大示范效应。总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经验并在全区推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积极探索创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自治区具备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统筹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深入推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实施,积极探索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政策机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继续开展生态环境导向(EOD)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积极向国家推荐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试点项目并推动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联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固体废物处置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加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继续实施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及保险补偿政策,每年认定一批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支持。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工作,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助力解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困难和问题。(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规定,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积极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等指标,分档分类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消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推动污水处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自治区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大气、水生态环境保护、碳减排、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领域项目。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环境基础设施统计信息共享。建立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环境基础设施基准名录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全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各地区要根据目标要求,结合自身短板,围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谋划储备一批成熟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评估督导。按照国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和工作要求,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